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文件-关于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5-06-17 00:00 来源:http://www.lygzgt.com 点击:
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
关于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的通知
连建质〔2015〕151号
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:
近期发现部分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报建设主管部门,擅自设立搅拌分站,部分单位缺乏绿色生产设施和质量控制,一定程度扰乱了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,给建筑工程质量造成影响。
为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、扬尘治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,根据《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管理暂行规定》(苏建管质〔2003〕50号)、《连云港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管理细则》(连建质〔2014〕428号)、《连云港市绿色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建设实施方案》(连建质〔2015〕42号),结合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住建部第22号令)
等,对严格控制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工作规定如下:
一、预拌混凝土企业基于经营需要所设立分站,应将建设方案提前报至市建设主管部门。对跟企业无隶属关系的“分站”,已有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出借、出卖资质证书。“分站”不允许搞挂牌挂靠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。
二、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、省和市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建设,选址应远离居民区,厂区、生产线应达到绿色混凝土搅拌站要求,应配套独立的试验室,并形成建设方案。
三、分站的试验室应参照《连云港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管理细则》的标准建设,单独配备试验设备仪器和足够的试验人员,建立完备的试验室质保规章制度。分站试验室不得以主站试验室来替代。
已设立分站的预拌混凝土企业,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,对照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,整改期限截止5月30日,逾期没有整改完毕的,要说明理由。无正当理由的将给予企业扬尘污染罚款、记不良行为记录、资质年检不合格、停业整顿直至取缔等处罚。
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
2015年3月31日印发